一、大學部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當學期修習學分在四(含)學分以下者(含零學分),繳納學雜費四分之一;修習學分達五學分以上,八(含)學分以下者,繳納學雜費二分之一;修習學分達九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另修習教育學程者尚需繳交教育學程學分費。
二、已符合畢業資格之延畢生,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僅修習教育學程科目學分,當學期修習學分在八(含)學分以下者,僅收取教育學程學分費,惟若申請學校宿舍,以繳交學雜費之學生為優先。修習學分達九學分以上者,則收取全額學雜費之二分之一,另尚須繳交教育學程學分費。
三、上述之延長修業期間,係依教育部規定,為學生實際在學修業之學期數超過八學期者(即第九學期至十二學期)。 (請參閱東華大學教務處首頁\最新消息\學雜費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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