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本校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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