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7條規定,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不含論文),因故未能畢業,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有關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由本校認定;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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