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因故未能畢業,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含實習)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128學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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