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報考身分之考生依招生簡章之規定,於學科能力測驗成績、術科考試成績寄發後,向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簡稱甄選委員會)辦理網路報名。申請之校系數,以六校系(含)為限。考生對同一大學可申請幾個學系,由各大學自訂。
二、甄選委員會依據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篩選標準篩選考生(篩選倍率以招生名額 3 倍或不超過 50 名為原則)。
三、推過篩選之考生依各申請大學規定,參加指定項目甄試。
四、各大學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依據考生之甄選總成績訂定最低錄取標準,並公告錄取名單。錄取名額以當學年度之招生簡章所定名額為限,得列備取;但因考生成績同分且參酌至最後一項仍相同時,得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增額之招生名額應自考試入學招生名額調整流用。
五、考生無論僅錄取單一校系或多個校系,應依招生簡章規定於登記期間內完成就讀志願序網路登記,參加統一分發,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予分發。
六、甄選委員會依據各大學錄取名單及錄取生登記就讀志願序,進行統一分發並公告分發結果。每一錄取生至多以分發一校系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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