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規定,副教授每學期基本授課時數為9小時(全學年18小時),故教師如104學年授課時數經核計為18.5小時即視為已補回;惟教師全學年非必開設18.5小時課程,而係”實際開課時數+兼任行政職務核減時數+指導學生抵減時數”大於18.5小時即可。(例如:開課14.5小時+指導4小時=18.5小時 或 開課12.5小時+行政減授2小時+指導4小時=18.5小時)
業務承辦單位 / Associate Responsibilities : | 課務組 / Curriculum Divis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