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修生因故無法上課時,得填表並持原繳費收據正本向教務處提出申請退選及退費,其退費計算標準如下: 1.開學日(含)前申請放棄選修者,全額退費。 2.上課後未逾學期1/3(依本校行事曆)而退選者,退還2/3學分費。 3.上課後逾學期1/3,未逾2/3(依本校行事曆)而退選者,退還1/3學分費。 4.上課後逾學期2/3而退選者,不予退費。